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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先生打電話向財稅局詢問,他正在辦理母親名下土地的繼承登記,記得母親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他辦理繼承登記後,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?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,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,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,即使仍設籍於該處且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,新所有權人仍須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,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‰課徵地價稅,一般土地是採歸戶累進,稅率介於10‰至55‰之間,兩者至少相差4倍以上。該局提醒於辦竣繼承登記後,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,早申請早安心! 臺南財稅局進一步說明,土地新所有權人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月22日前,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)提出申請,審查核准後自當年度開始適用;逾期申請就必須從次才能年開始適用;經審查核准後,若持份面積、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,則無需每年提出申請。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,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向該局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,或利用該局網站(網址https://www.tntb.gov.tw)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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